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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021年度确认的通知


计划财务处   发布时间: 2020-12-03   信息员:   浏览次数: 1829

全体教职工:
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若未及时确认,前期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。

建议各位同仁2021年度较上年无变动的,也确认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。因为系统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进行了调整、个人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,很可能会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、不符合扣除条件、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。
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必须要登陆个人所得税APP,对涉及项目进行修改。

1.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、子女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;

2.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,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;

3.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,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;

4.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,即: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,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,改为申报住房租金。

特别提醒各位同仁检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中的申报方式,需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,然后选择本校。

详细操作步骤请关注“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”公众号查询或访问以下链接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KWTe1Axmoz0filXo-B9kjQ

如有不明之处请致电83743012 王老师



计划财务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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